新華社上海12月12日電(記者黃安琪)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2日就上海市松江區原副區長王軍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王軍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50萬元。
  王軍於1982年10月起擔任上海徐匯區漕北街道辦事處幹部,於1992年6月起先後擔任徐匯區旅游辦副主任和主任,於2006年12月起至2013年案發擔任上海松江區委常委、副區長。
  在任職期間,王軍利用擔任徐匯區旅游辦副主任和主任、松江區副區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作調動、承攬裝修工程、籌建銀行和經營吸收存款業務以及個人被審計追責等事宜中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象牙、金幣、現金等價值合計191萬餘元的財物。
  2014年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就王軍受賄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軍利用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價值191萬餘元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王軍在被採取相關調查措施期間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依法應當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結合其到案後能認罪、悔罪和全部受賄犯罪所得均已追繳等情節,故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據此,上海一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軍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50萬元;扣押在案的130萬元、兔年生肖金幣一枚、熊貓金幣一套和兩根象牙均予沒收,上繳國庫。  (原標題:上海市松江區原副區長王軍因受賄罪一審獲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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